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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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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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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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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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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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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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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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認定條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檢驗工作規范開展食品檢驗活動,并保證檢驗活動的獨立、科學、誠信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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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應當能夠保證檢驗活動的獨立、誠信和公正性,符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本認定條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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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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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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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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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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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注冊)或相對獨立的檢驗機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非獨立法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由其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負責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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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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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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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檢驗機構開展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特定資質的檢驗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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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開展動物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合格證書》;自產自用動物的檢驗機構必須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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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范圍,特定資質不限于“實驗動物”相關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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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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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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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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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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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有關檢驗檢測機構管理的規定及本認定條件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其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獨立、科學、誠信和公正的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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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食品檢驗工作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其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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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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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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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政策、計劃、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應急檢驗預案、檔案管理制度、安全規章制度、檢驗責任追究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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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針對所開展的檢驗活動,制定相應的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檢驗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檢驗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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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管理體系文件應完善,不限于“檢驗責任追究制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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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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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采用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質量監督、內部質控、能力驗證等有效內外部措施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在首次資質認定前,管理體系應當已經連續運行至少6個月,并實施了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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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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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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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強化對抽(采)樣、檢驗、結果報告等關鍵環節質量控制,有效監控檢驗結果的穩定性和準確性,加強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管理,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完整、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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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有防止原始數據記錄與報告損壞、變質和丟失的措施。
如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或自動設備系統對檢測數據、信息資料進行采集、處理、分析、記錄、報告或存貯時,應當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檢驗工作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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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在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或自動設備系統對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進行管理時,應當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驗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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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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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食品檢驗實行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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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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